规章制度
中心实验室样品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2日   作者:中心实验室    阅读次数:344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文件

 

 

 

苏农院中心字〔201911

 


中心实验室样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做好样品保密与安全工作,结合中心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客户自送样品、能力验证样品等所有样品的管理。

第三条 样品接受人员负责样品的接收、标识;样品管理人员负责样品的保管及弃置;检测人员负责样品的检测及过程中标识。

第四条 样品接受人员接样后核对样品名称、状态、数量等描述是否与实物一致、是否需要留样,如有任何偏离或者异常需与客户进行确认并进行记录,如一致即可登录各自的账号在样品登记系统上登记并编号,加贴样品标签,接受人与送样人需共同签字。对邮寄样品,样品接受人员在接受样品时应进行核查,对破损或样品数量不足等应及时通知重新送样或寄样,邮寄样品一律不予以留样。

第五条 样品接受人将接受的样品传递给样品管理人员保管,检测人员需用样品时向样品管理人员领取,测试未用完样品由检测人员在报告签发后7日内进行处置。

第六条 检测人员收到样品后,按检测方法规定完成样品的检测,并按要求对检测状况在样品登记手册上及时打上标识符号。

第七条 样品统一存放在样品间,无需冷藏或冷冻的样品存放在样品橱内,需冷藏或冷冻的样品存放在冰柜内。特殊样品按其随供的说明书保存。

第八条 检测样品的保留时间一般为自发出报告当日起3个月。

第九条 需要用到保留样时,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取用。

第十条 到期样品一般由样品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由样品检测人员进行处置。有害生物样品的处理要遵循不扩散、不污染其它样品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

                                2019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