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文件
苏农院中心字〔2019〕5号
中心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结合中心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采购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提议单位,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提议科研仪器设备调研工作;
(二)确定提议的科研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和预算;
(三)审核提议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文本中技术条款;
(四)组织放置在研究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和外贸合同的审签。
第四条 中心实验室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事务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论证工作;
(二)负责组织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专家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填报及报送;
(四)组织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免税工作;
(五)组织放置在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和外贸合同的审签;
(六)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
(七)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建账、共享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财务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采购相关工作。
第六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中心实验室、研究室主任、相关科技人员共同参与,严格按照中心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附件1)执行,不符合程序的一律终止采购。
第七条 年度批量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由院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进行采购。
第八条 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3号)相关规定,应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第九条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年实际使用量低于征询时计划使用量的,中心实验室在网站上公示该仪器设备提议人,取消提议人连续两年提议资格,同时提议人提交使用率未达标情况说明;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年实际使用量高于征询时计划使用量的,该仪器设备年度使用量超出计划使用量的,超出部分按四折优惠收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前期管理规定》(苏农院中心字〔2014〕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