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2日   作者:中心实验室    阅读次数:1037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文件

 

 

 

苏农院中心字〔20194

 


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以中心大型仪器设备集中运行为主实验室,各专业所及农区所的省级平台为分实验室,联网协调运行的方式,力求发挥全院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最佳性能,形成覆盖全院主要学科、功能完善、开放高效的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

第三条 中心运行采用“中心领导小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院领导主要牵头,院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行保处等部门参加组成的中心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心目标任务、功能定位、人员组织结构和仪器设备购买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监督系统运行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条 共享仪器设备的界定:1)中心购置的所有仪器设备;2)农业部重点实验室、院平台等平台经费购置的仪器原则上须进入共享平台;3)各研究所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有专职人员管理维护,运行正常,分析测试数据正确可靠且具共享性,可自愿申请,经批准后进入共享平台管理。

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需要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的,需要仪器操作人员、研究室主任审核,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中心检测专用章。

第二章  开放服务程序

第五条 拟进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由仪器所属单位填写《江苏省农科院科研仪器共享平台进入申请表》,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共享平台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中心的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故障或损坏,由事故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赔偿。正常使用中发生的故障,由共享仪器管理员及时填写《共享仪器设备故障报修申请表》,报中心审核批准后安排维修。

第七条 对于首次进入共享平台前存在故障,但仍具有一定开放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由仪器所属单位填写《共享仪器设备故障报修申请表》,经中心组织审核批准后,由所属单位和中心按1:1比例对设备进行维修,并纳入共享平台进行管理。

第八条 使用共享仪器设备实行预约制,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户可从中心网页了解科研仪器设备的综合状况,并在网上预约设备的使用时间;

2)对于专人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用户须在使用前在网上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要求的条件、试剂耗材等情况,由中心根据收费规定核算收费金额,并确认预约,提前做好安排,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

3)用户按预约时间应及时上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机的,应提前在网上取消预约;

4)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应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5)获准自行上机操作的用户,实验完成后,及时清理所用物品,并填写使用记录;

6)仪器设备管理者在使用人完成实验后,应严格检查仪器设备状况,发现故障后应及时上报处理;

7)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或接收使用共享仪器设备。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有联网的仪器设备利用读卡器实行在线使用记录,并作为计费依据。

第三章  收费和分配

第十条 共享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费用由中心统一收取,收取的费用均纳入院财务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 共享仪器设备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分院内和院外两种标准,在中心网页上公布。为鼓励院内共享使用,院内收费标准为院外标准的50%

第十二条 各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根据仪器设备运行所需的水、电、气、暖等能源和试剂耗材等支出费用,以及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并参照省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制定共享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中心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对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进行收费。中心测试服务收入按《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苏农院字201752号)文件要求进行分配;各分实验室纳入的共享仪器设备所收的测试服务收入,90%返还仪器设备所属研究室,10%作为中心管理费。

第四章  人员考核

第十四条 共享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作为中心管理及实验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中心共享科研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情况是主要考核指标,实验人员岗重点考察当年提供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鼓励中心实验人员参加科技项目,合作发表科技论著;数据出自中心共享仪器设备并由中心实验人员参与获得的,发表科技论著中原则上应标注实验室人员或标注致谢、感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心负责对委托测试数据结果保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或擅自发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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