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为确保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正常稳定的运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综合服务部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的档案统一编号,仪器设备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A. 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型号、设备编号、价格、存放位置、启用日期;
B. 仪器设备操作手册、使用维护说明书及操作规程或注明这些资料的存放于区域;
C. 仪器设备验收及调试报告;
D. 仪器设备的校准计划和记录,包括检定证书以及预检日期;
E.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F.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可单独存放于使用区域);
G.仪器设备购置意向、调研报告、技术参数报告、招标材料、采购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外贸合同、发票复印件。
A.D.E.G由综合服务部负责,B.C.F由功能实验室负责。
三、综合服务部负责制定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唯一性编码,在相应的仪器设备上加贴唯一性标识,根据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情况加贴检定/校准标识,根据仪器负责人的报告及设备状况加贴设备状态标识。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如下:合格(绿色);准用(黄色);停用(红色)。
a)绿色标志的使用范围:
国家要求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检定合格者;
b)黄色标志的使用范围:
(1)仪器(包括自检自校)合格可正常使用者;
(2)设备不需计量检定、校准,只需检查其功能正常者;
(3)仪器无法检定、校准,经比对或鉴定可用者。
(4)多功能的仪器,其某些非主要功能已丧失,但主要检测功能仍可以使用,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
c)红色标志的使用范围:
(1)仪器超过计量检定/校准周期;
(2)仪器损坏待修;
(3)仪器计量检定/校准不符合;
(4)仪器无法修复、报废。
四、仪器设备的维修
仪器设备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机通知仪器管理人员,经过诊察确定需要修理时,应加贴红色停用标识,仪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维修。仪器操作人员核查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以前的检测和/或校准的是否有影响,必要时通知共享平台的使用者。
五、修复后的仪器设备,必要时应经过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操作人员应及时将仪器设备维修情况记录在设备档案中。
六、 仪器设备的报废
仪器设备的主要功能已丧失或国家明令淘汰时、计量检定/校准不符合且无法修复,仪器部报相关部门,集中统一处理。在待报废期间应加贴停用标识,避免使用人员误用。
七、 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仪器管理人员清除该仪器档案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