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8日   作者:陈光哲    阅读次数:978

 

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为确保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正常稳定的运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综合服务部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的档案统一编号,仪器设备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A. 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型号、设备编号、价格、存放位置、启用日期;

B. 仪器设备操作手册、使用维护说明书及操作规程或注明这些资料的存放于区域;

C. 仪器设备验收及调试报告;

D. 仪器设备的校准计划和记录,包括检定证书以及预检日期;

E.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F.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可单独存放于使用区域)

G.仪器设备购置意向、调研报告、技术参数报告、招标材料、采购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外贸合同、发票复印件。

A.D.E.G由综合服务部负责,B.C.F由功能实验室负责。

三、综合服务部负责制定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唯一性编码,在相应的仪器设备上加贴唯一性标识,根据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情况加贴检定/校准标识,根据仪器负责人的报告及设备状况加贴设备状态标识。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如下:合格(绿色);准用(黄色);停用(红色)。

a)绿色标志的使用范围:

    国家要求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检定合格者;

b)黄色标志的使用范围:

1)仪器(包括自检自校)合格可正常使用者;

2)设备不需计量检定、校准,只需检查其功能正常者;

3)仪器无法检定、校准,经比对或鉴定可用者。

4)多功能的仪器,其某些非主要功能已丧失,但主要检测功能仍可以使用,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

c)红色标志的使用范围:

1)仪器超过计量检定/校准周期;

2)仪器损坏待修;

3)仪器计量检定/校准不符合;

4)仪器无法修复、报废。

四、仪器设备的维修

仪器设备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机通知仪器管理人员,经过诊察确定需要修理时,应加贴红色停用标识,仪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维修。仪器操作人员核查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以前的检测和/或校准的是否有影响,必要时通知共享平台的使用者。

五、修复后的仪器设备,必要时应经过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操作人员应及时将仪器设备维修情况记录在设备档案中。

六、 仪器设备的报废

仪器设备的主要功能已丧失或国家明令淘汰时、计量检定/校准不符合且无法修复,仪器部报相关部门,集中统一处理。在待报废期间应加贴停用标识,避免使用人员误用。

七、 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仪器管理人员清除该仪器档案等相关资料。